用行为,理论上至少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商品必须是正品,正品所标志的商标应为注册商标。有学者认为,该要件中商品应来自商标注册人或其被许可人(周家贵著:《商标侵权原理与实务》,法律出版社,第28页)。笔者认为,这种描述并不确切,该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有可能是侵权人通过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人之外的渠道获得,却为标志有效注册的正品,此种情形并不能排除被反向假冒的可能,也不能成为不适用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借口。 (2)侵权人未经该商标注册人或其被许可使用人同意。这是商标侵权行为的普通构成要件,并非反向假冒条款所独有。商标专用权为私权,他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应取得合法授权,这是法律上逻辑推导的必然结果。 (3)侵权人存在更换商品上商标标志的行为。该行为包括更换为除商标注册人之外的所有商标,包括自有商标和他人商标。只要侵权人没有获得合法授权,其行为就构成反向假冒。换言之,无论是侵权人高价购买而低价出售,还是低价购买而高价出售,均属于反向假冒,其构成不以牟利为要件。 (4)被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销售。这是构成反向假冒的重要条件。如果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经到达消费者手中,商标的功能已经实现,商标专用权即告终结。消费者对拥有所有权的商品上的商标标志如何处理,都无损于他人利益,也不会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在极端情况下,消费者甚至可以毁弃其购买的商品本身,即使该商品上还附带着商标(费安玲著:《知识产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第254页)。只有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致使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的功能并未得到最终实现,才又重新获得了法律保护的合理理由。 (二)平行进口 所谓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也称作“真品输入”、“平行贸易”,是一个与垂直贸易相对应的概念(阮方民著:《欧盟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7页)。平行进口作为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研究者众多。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未经所在国知识产权人或者被独占许可人的许可,第三者将带有相同知识产权的商品从另外一国进口到该国并销售该商品的行为。具体到商标平行进口,就是同一商标在两个以上国家获得保护时,未经所在国商标专用权人或被独占许可人许可,第三人将标有相同商标的商品,输入到本国并销售的行为。 笔者基本认同上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