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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股权转让

2015/1/5 16:03:50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新快报讯(记者骆智冕实习生刘婧琳) 财政部17日公布了第54号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金融国资交易提供了行为准则。《办法》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从今年5月1日开始,我国国有金融企业将正式进入“进场交易”时代。

  财政部在《办法》中明确,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简称“非上市金融国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须重新报批。对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简称“上市金融类国资”),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要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北京产权交易所总裁熊焰认为,金融类国资进场交易方式最大的意义在于,它认同了产权市场对国有产权处置的价值,是国有资产交易、调整的阳光通道,是利用市场配置金融类国有产权资源的主渠道。同时,也使防止交易过程中国资流失在制度上有了保障。

  《办法》对金融国资价值评估有明确规定。对非上市金融国资,转让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首次挂牌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重新报批。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含2个)意向受让方时,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对于上市金融国资,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

  作者:骆智冕、刘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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