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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

2011/9/4 13:24:49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申请驰名商标的好处 ? 

1 、 对抗恶意抢注; 

2 、 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

3 、 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

4 、 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中,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5 、 防止其它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

6 、 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

申请驰名商标的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 、商标注册证

3 、使用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 、使用该商标的商标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5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最的销售区域;

6 、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7 、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8 、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9 、该商标驰名的其它证明文件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它经营者以及经销管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它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它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它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 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五条 保护驰名商标的处理决定,处理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抄报商标局。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1996 年 8 月 14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如何保护驰名商标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本报特约记者规定》第 8 条、第 9 条、第 10 条的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 9 )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中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 5 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作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以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什么是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又称团体商标。

1、集体商标的定义

《商标法》( 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三次修订版)第三条对集体商标的定义:“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1998 年 12 月 3 日第一次修订版)第二条对集体商标的定义:“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它集体组织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2、集体商标的特征

( 1 )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它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体现了其“共有”和“共享”的特点;

( 2 )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独立名义拥有商标权;

( 3 )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 4 )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 5 )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 6 )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 7 )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

( 8 )地理商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无权禁止。

3、保护集体商标的意义

集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受到法律保护,有利于创造该集体的信誉、扩大影响,集体商标的使用本身具有广告效益,有利于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扩大国内市及国际市场的影响力。

为了把中小企业力量集中起来,形成拳头产品,形成数量优势和质量统一管理,创立驰名商标,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竞争能力,注册并使用集体商标,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发达国家曾经采用过的成功经验。

集体商标的使用及保护在我国的现实意义是,可以壮大集团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可以弥补我国企业规模较小之力量不足,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占领国际市场。只有实行注册保护,授予专用权,才有利于鼓励企业集团到国外注册,取得商标权的保护。

4、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区别

集体组织既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也可以申请注册普通商标,但两者有以下的区别:

( 1 )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组织;普通商标则表明来自某一经营者。

( 2 )集体商标只能由某一组织申请注册;普通商标则可以由某一组织或某一个体经营者申请注册。

( 3 )申请集体商标的,必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则;申请普通商标无此要求。

( 4 )集体商标不能准许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普通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

( 5 )集体商标准许其成员使用时不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 6 )集体商标不能转让;普通商标可以转让他人。

( 7 )集体商标失效后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5、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和条件

(1)根据《商标法》第三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1998 年 12 日第一次修订版)第二条的规定,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

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它集体组织”

(2)应具备的条件为:

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该企业或事业单位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的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它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B、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档;

C、必须制定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6、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

( 1 )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它集体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业务范围(项目)等。

( 2 )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意义,目的)。

( 3 )商标(标志)含义。

( 4 )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名单(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

( 5 )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提供服务项目的质量标准。

( 6 )使用该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

( 7 )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 8 )使用权不可转让。

( 9 )管理费用收取的数额和用途。

( 10 )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7、集体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商标一经注册,其集体组织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手续。注册人应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发给《集体商标准用证》,并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标或者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集体商标准用证》应按规定的书式详细记载各项内容并由注册人签章。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应监督其成员依法使用该商标,及其使用商品的质量,如果其成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集体商标注册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注册人可取收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专用于该集体商标的管理。

集体商标注册人不得准许非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并不得转让他人。

集体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请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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