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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申报地点有哪些规定?

2011/8/28 16:36:14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我是一个自由演员,户籍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2003年初到杭州,一年后转到上海并在那里居住了二年。直到2005年底,转到北京发展,住在海淀区紫金庄园小区。2006年,我共取得收入30万元,我该到何地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因您离开户籍所在地时间较久,且在申报时,北京是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所以,您可本着方便自己的原则,在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主管地税机关和海淀区紫金庄园小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之间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处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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