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发票承印企业名称、印制年月、监制地税机关代字、批准印制年份、发票版别和印制次数。
例如:XX印刷厂2012年11月印制大地税(2012)第一版(2)。
第二节 承印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发票承印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省级地税机关核发的发票准印证;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三)能够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确定的式样、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工时间等要求,完成发票排版、印刷和包装工作;
(四)能够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调拨单》确定的种类、数量、配送时间和地点等要求,完成发票配送工作;
(五)能够自觉接受地税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发票承印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杜绝以下泄密事件发生:
(一)用于发票制版的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包括U盘、软盘等)不得与互联网络联接;
(二)严禁将印制发票的程序、工艺、防伪技术等事项外泄;
(三)对发票印制实行全程监控,严防失密、泄密事故发生;
(四)传递保密资料严格执行专人传递、专用存储介质储存,履行完善的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市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对发票承印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发票承印企业应当配合地税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阻挠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地税机关要求的证件资料,真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和作假;对于地税机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第三节 防伪专用品管理
第十四条 发票承印企业应当使用省级地税机关确定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印制发票。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发票防伪专用品,是指在发票印制过程中使用的专用纸张和油墨等具有防伪措施和性能的用品。
第十五条 发票承印企业应当根据印制需求和库存数量向市局票证管理所提出领购申请,凭市局票证管理所签发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核准证》(详见附件3)到省级地税机关指定地点购买发票防伪专用品和与印制发票有关的配页纸。
第十六条 发票承印企业应当设专人专库保管存放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七条 发票承印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