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冠名发票数据上传规则
2.冠名发票印制资格许可申请表
3.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4.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5.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
6.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
7.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8.冠名发票印制申请表
9.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
10.发票缴销申请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冠名发票,是指纳税人在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收取印有收款单位名称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冠名发票根据发票类别和填开方式不同分为冠名定额发票和冠名机打发票;冠名机打发票根据发票开具信息采集方式分为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和非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
冠名定额发票,是指发票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冠名发票。如进入公园、风景区、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体育馆、文艺或文化表演场所等参观游览或观看文化演出、体育赛事等需要购买的一次性或月(年)卡等印有固定金额的纸质、IC卡和其他非纸质凭证。
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是指纳税人通过自主研发的管理系统开具发票,且能够按照地税机关规定时限和规则上传发票开具明细数据的冠名发票。如保险、邮政、电信等行业开具的冠名发票。
非数据上传类冠名机打发票,是指纳税人通过自主研发的管理系统开具发票,且能够按照地税机关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发票开具数据的冠名发票。如客运车船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卷式)以及票务公司通过售票系统开具的演出门票等。
第五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全市冠名发票的印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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