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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还数额的确定方法

2013/3/1 17:58:1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某县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2009年度执行每月72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一吸收残疾人就业企业(符合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全年吸收残疾人就业平均人数为20人,支付工资总额168000元,平均每人每月700元,全年实现应纳增值税税额590000元(假定税款未缴纳,下同),企业因吸收残疾人就业申请退还增值税1036800元(即征即退,下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企业申请退还的增值税数额虽然低于税法规定可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最低工资6倍的标准,但申请的退税额平均每个残疾人已达到51840元(1036800÷20=51840),不但超过了每人每年35000元最高限额、计算基础超过实际发放平均工资20元(1036800÷6÷20÷12-700=20),申请的退税总额也超过全年实际实现的增值税税款446800元(1036800-590000=446800),因此,告知该企业只能申请退还增值税590000元。其计算依据和方法如下:   首先,确定法定应退还增值税的最高限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实际安置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限额,可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000元。因此,该企业全年吸收20名残疾人就业可申请退还的增值税最高限额为35000×20=700000元。   第二.确定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应退还增值税的最高限额。   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一条和第九条规定,确定吸收残疾人就业企业实际应退还的增值税税额除受每人每年不超过35000元的限制外,还受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实际支付额的限制,即:当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额的6倍超过35000元时按35000元确定应退还的最高限额,达不到35000元的按实际达到的数确定最高限额。该企业全年实际支付残疾人的工资总额为168000元,平均每人每月700元,低于省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20元,但全年平均的6倍为50400元(700×12×6=50400),大于法定平均每人应退还的最高限额35000元,因此,该企业实际应退还的最高限额仍为700000元(35000×20=700000)。假设该企业实际支付残疾人年平均工资的6倍小于35000元时,其实际应退还的最高限额就小于700000元了。   第三,确定在实现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低于按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最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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