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政策关系到广大残疾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国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的福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和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客观形势的变化,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安置残疾人的企业之间税收政策不平衡;享受政策的残疾人的范围偏窄;骗取税收优惠的事例时有发生;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与税收优惠成本在量上相差悬殊;不适应国家新出台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等。为了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税收流失,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国家自2007年起陆续出台了多项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目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新的残疾人范围如何界定?企业要想享受税收优惠,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是否需要进行资格认定?如何申请税收减免?对骗取税收优惠的企业有哪些处罚措施?笔者对上述税收政策进行了细致分析,等大家阅读完此篇文章后,相信会有一个全面、准确的理解。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比较全面,涉及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7]92号文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原来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因为没有和企业安置残疾人人数直接挂钩,导致一些企业受利益驱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