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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3/2 21:41:1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等其它证明。   上述资料中的2、3项仅在第一次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提供。   本条所称的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   本条所称的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申报单》后,按以下程序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一)资料核对   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岗对以下事项进行核对:   1.《税务登记证》中登记的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内的纳税人;   2.《税务登记证》中登记的纳税人,是否与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一致。如不一致的,应提供车辆、船舶承包、承租合同;   3.申请代开资料是否齐全,与《申报单》填写内容是否一致;   4.《申报单》填写、计算是否完整正确。   核对无误后,将《申报单》传递至税款征收岗。   (二)征收税款   税款征收岗应在CTAIS中,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在《申报单》上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和填开日期,签署经办人姓名。   主管国税机关可采取税银联网划款、银行卡(POS机)划款或现金收取等方式征收税款。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岗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三)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岗确认《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依次逐栏为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对于一次需代开多张货运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允许多张货运专用发票对应一张完税凭证,同时应在《申报单》上填写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完税凭证号及填开日期,并签署经办人姓名。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第十条 代开货运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服务中止或折让等情形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主管国税机关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货运税控系统中作废代开的货运发票,重新开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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