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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3/2 21:41:1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税机关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是指主管国税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大厅和延伸服务点设立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第四条 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以下简称货运税控系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含定期定额户)免征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第六条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并声明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连同下列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开手续。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三)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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