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减下期申报税款。
第十一条 为纳税人代开的货运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货运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第十二条 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岗经批准后,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窗口领购货运专用发票,并将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入货运专用发票税控代开票系统。
第十三条 延伸服务点比照办税服务大厅管理货运专用发票,税控盘视同货运专用发票管理。
第十四条 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岗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开具的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数据抄取、传递到货运税控报税系统。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金税盘等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使用留存的货运专用发票第五联进行扫描补录。
第十五条 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岗应妥善保管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数据,及时备份。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对代开货运专用发票进行汇总统计,对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数据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后属于滞留、缺联、失控、作废等情况,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确保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将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第五联与纳税人提供的代开资料(复印件)、申报单一一对应装订留存,作为备查代开依据。
第十八条 各市国税机关应定期分析货运专用发票代开信息,根据本地的实际确定监控指标,对货运专用发票代开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事后监控,防止税款流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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