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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增值税税控系统若干管理意见的通知

2013/3/2 21:45:2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人交替参加培训。   4.各主管国税机关在组织试点纳税人参加培训时,务必告知试点纳税人须按通知的时间派1-2名开票人员参加免费的操作培训,并安排税务人员在培训现场协调。对未按期参加培训的试点纳税人,各主管国税机关要安排人员及时督促其在当月参加培训。   5.试点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网上认证系统和远程抄报税系统的,两个系统的操作培训可一并统筹安排。   6.新纳入的税控纳税人暂不使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7.税控操作培训可以和政策宣讲、申报表培训等一并进行。   三、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发行、安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税务端增值税税控系统于11月上中旬完成系统测试、升级、与相关系统的联调等工作(以上工作由省局统一负责)。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增值税税控系统升级完成后才可开始对已培训试点纳税人的税控专用设备进行发行,服务单位按照与纳税人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安装。发行和安装工作应于11月底前完成。   (一)前期准备   1.认定准备   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省局的进度要求完成对“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税控企业档案信息的维护或补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票种、票量、限额核定审批、是否需要增加或者更换税控专用设备等工作。   2.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试点一般纳税人应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最高开票限额申请。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平稳,最高开票限额申请不超过十万元(不含)的,各主管国税机关可暂时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在税控系统中设置最高开票限额并初始化纳税人的税控专用设备,但必须在2013年3月1日(不含)前,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根据对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票开具使用情况实地核查结果,完成对所有试点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工作;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的,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根据对纳税人试点前的经营情况、发票开具使用情况的实地核查结果,先审批、后设置并初始化发行。   (二)发行   各主管国税机关比照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分批集中等多种方式发行试点纳税人的税控专用设备。   1.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货运一般纳税人)后,可以使用原有的税控专用设备重新发行并升级开票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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