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包括防伪税控和货运税控试点一般纳税人)在12月征期不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零抄报税手续。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远程抄报(货运税控系统目前暂无远程抄报税功能)或到办税服务厅报税。
2.试点一般纳税人,应及时认证收到的用于抵扣的进项发票,超过开票日期180天的发票将无法认证。认证相符的发票才可以抵扣。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认证或到办税服务厅认证。
3.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提醒试点货运一般纳税人在12月征期须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报税、缴销发票和注销税控盘和传输盘等操作。其他试点纳税人在12月征期须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缴销地税发票等操作。
七、两费抵减问题
根据财税[2012]15号和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含)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此次试点货运税控纳税人因新增或更换而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允许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自2012年12月1日(含)起,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收取技术维护费时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再开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填开“防伪税控(或货运税控或机动车税控)技术维护费”,其他开具等有关要求按照浙国税发[2012]53号规定执行。
八、技术服务及国税监管
(一) 货运税控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纳税人端税控专用设备的销售、系统培训、安装、技术维护服务,由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即总参三部)授权的杭州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组建的服务体系(名单见附件3)承担。
(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纳税人端税控专用设备的销售、系统培训、安装、技术维护服务,由现行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最新名单见附件4)承担。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在“营改增”工作及日常税务管理工作中的监督管理。对货运税控系统的监管,参照防伪税控系统的监管办法。
九、职责分工
税控系统管理工作由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纳税服务管理部门以及技术服务单位共同负责。其中:
(一)由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牵头,具体负责推行的组织和业务管理工作;
(二)信息中心负责所涉及国税系统内部税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税控专用设备的注册发行或初始化等工作;
(三)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做好涉及试点纳税人的发行、发票发售、报税、认证及一般纳税人认定文书受理、发票核定等具体操作工作。
(四)增值税税控技术服务单位负责提供试点纳税人的培训、安装、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等工作,以及对税务机关提供技术支持。
附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
浙江省货运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名单
浙江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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