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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3/3/3 19:28:2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底层力量,与就业、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小微企业里蕴含着将来的大企业,是保持市场活力很重要的一点。   但由于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等原因,小微企业带有明显的草根经济特征。当前,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需求不足,劳动力成本上升,融资难题一直不能有效解决,许多小微企业面临生存压力,特别是传统制造业,很多小微企业纷纷倒闭,甚至出现“跑路潮”,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因此,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具有重要意义,不仅能稳定就业和社会,更重要的是能稳定内需,稳定信心和希望。   一、2011年以来涉及小微企业的税收新政   2011年以来,在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上,中央继续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1、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有关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销售货物以及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有关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300-500元。   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与之前规定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延长了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财税[2011]4号在年初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11年年底,而财税[2011]117号文则一次性将优惠政策又延长了4年。二是扩大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从原来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扩大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3、个人所得税优惠:财税[2011]62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定位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税优惠政策: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而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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