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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013/3/3 19:43:0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   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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