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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013/3/3 19:43:0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条 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   第四十四条 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   第四十五条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十六条 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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