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协调和审查标准项目立项建议,汇总后报部安全生产司。
第十七条 标准计划下达后,由部委托管理机构组织落实标准编制计划,标准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标准编制计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在标准编制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应由标准起草单位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件2的附表3),经部委托管理机构报部安全生产司。未经批准调整的标准计划,按原计划执行。
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要注意做好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标准化技术组织等要做好标准意见征求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把好技术审查关。部委托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所属行业(领域)标准制定过程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标准编制情况,确保标准质量。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编写标准草案,起草组成员应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标准草案应在充分调研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第二十二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安全性能和要求、检查、评价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等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情况;
(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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