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由相关出版机构出版。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出版后,相关出版机构应及时将标准文本送安全生产司和部科技司各两份。
第六章 标准复审
第四十条 标准实施后,各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编制单位、标准使用单位均可根据技术发展和安全生产的需要适时提出复审建议。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四十一条 每年年底各部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下一年度的行业标准复审计划建议。
第四十二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准复审的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均应分别填写《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9)。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复审后,由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的附表10、附表11、附表12),并将标准复审材料送部委托管理机构。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
(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司对报送的标准复审材料进行汇总、协调、审核。
第七章 标准修改
第四十六条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修改应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2的附表13),整理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部委托管理机构名单
2、附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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