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扩大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的范围。在实施条例的过程中,还有不少纳税人对于抵扣政策和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的范围划定存有疑问,也有个别纳税人钻税收法规空子,进行虚假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本文从增值税转型的立法宗旨和特点出发,客观分析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税收管理方面出现的新问题,就如何加强新政策实施后的征管问题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探索适应新税制特点的征管模式,以其实现新政策实施效应最大化。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征管问题 对策
在金融危机大背景下,增值税从生产型已经转向消费型,这一政策调整,给绝大多数行业带来了生机与活力,有利于鼓励企业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然而,在新政策实施运行的前8个月来看,暴露出许多新问题,有宏观政策方面问题,有纳税人的问题也有征收管理方面问题。这些看似不影响改革大局的问题,无疑困扰着企业和税务机关,使转型政策的实施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给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政策虽好细节尚需研磨。笔者结合本地区实际经过调查分析,谈初浅认识: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存在的问题及根源
(一)政策方面问题。
1、动产与不动产界定不清。国家虽然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允许抵扣”,但同时又规定“企业购入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这个大原则,并且给出了不动产的定义: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照此,一些以构筑物形态存在的大型设备,属于不动产范畴,但在固定资产国标分类上,这些设备又属于专用设备,在动产范畴内。例如电力企业中的输电线路、石油化工企业的储油罐等这些大型设备就其构成而言属于动产,但其一经构筑,就已经形成土地附着物十几年或者永久不会移动,又符合不动产的定义。出现动产与不动产界定不清,很容易导致“能抵的没抵,不该抵的却低了”的现象。
2、与生产经营相关界定不清。《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也就是说能够抵扣的固定资产必须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企业问题由此而来,如何才算是相关,是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