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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3/3/3 23:40:5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情况调查制度、前科封存制度等,《解释》主要进行了如下细化:   1.细化了情况调查制度。《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必要时,可以委托或者自行调查。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针对实践中的困惑,《解释》明确,调查报告并非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属于证据;但调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监护帮教条件,对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和准确适用刑罚,有重要参考作用。   ⒉细化了前科封存制度。规定对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封存条件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解释》还规定了查询犯罪记录的具体程序,即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查询的理由和依据。对查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规定对于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公开审理、宣判时不得组织旁听,法庭应当告知旁听人员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⒊强化了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权益保障。针对以往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权利保护重视不够的实际,《解释》规定,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等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为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在庭审中受到“二次伤害”,《解释》规定,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得通知其出庭作证。对确有必要出庭的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可以采取不暴露身份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特殊保护措施;条件具备的,还可以采取远程视频等方式作证。   十六、《解释》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了哪些细化?   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但仅有三条原则规定。为充分发挥和解程序功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同时规范法律适用,防止出现“花钱买刑”等损害司法公正的问题,《解释》对和解程序的具体适用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主要有:   1.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协商以达成和解。刑事诉讼法未明确人民法院能否主持协商以达成和解。鉴于当前国情,刑事案件的加害方和被害方往往缺乏有效沟通的渠道,且有些还处于对立状态,缺乏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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