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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3/3 23:43:2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   (三)鉴定。   鉴定工作由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委员会由组织鉴定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组成,并依据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开展鉴定工作(详见附件三)。   (四)命名。   新产品的命名由鉴定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填写《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命名申请表》(见附件四),报我部审定。   (五)审批及归档   1、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见附件五)。   2、科技成果鉴定材料,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十条 新产品生产定型由我部组织,生产定型的主要内容是:   (一)重点审查新产品科技成果鉴定阶段存在问题是否解决;   (二)试产批量是否满足要求;   (三)生产工艺装备是否满足产能、安全和质量要求等。   第十一条  研制单位申请新产品生产定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科技成果鉴定;   (二)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新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研制单位的试验生产线须经当地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定型资料齐全、准确、有效(具体要求见附件六);   (五)科技成果鉴定后,连续试生产产量不应少于20个批次或年许可产能的5%,用户试用量不少于试产量的80%;试产量不得超过许可产量的20%,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六)生产线工艺布局、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设施满足生产要求,且符合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  新产品定型流程   (一)申请。   研制单位通过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向我部提出定型申请,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定型。   定型工作由新产品定型专家委员会负责。新产品定型专家委员会由组织定型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组成,并依照相应的法规、标准开展定型工作(详见附件三)。   (三)审批及归档。   1、我部颁发《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生产定型证书》(见附件七)。   2、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生产定型材料,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技术,转让的内容应与鉴定一致;   (二)新产品通过生产定型;   (三)受让方取得相应的民爆物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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