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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3/3 23:43:2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   第十四条 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科研项目不得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人签署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诺书后,有关部门才能受理其申请。   第十五条 对已通过鉴定的项目,经核实确实侵犯知识产权的,依据法院的判决或相关部门裁定意见,取消科技成果鉴定结论,并在行业内通报,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侵权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参加鉴定(定型)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十七条 参加鉴定(定型)的有关人员,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研制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科研过程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立即停止其科研活动,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成果技术转让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转让活动;已转让的,应禁止在民爆行业内继续使用;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承担赔偿责任,并停业整顿。   (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没有如实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的相关内容,或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取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科技成果鉴定资料清单   二、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三、鉴定(定型)方式及鉴定(定型)委员会组成要求   四、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命名申请表   五、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六、新产品生产定型资料清单   七、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生产定型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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