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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2013/3/3 23:48:5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一)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的;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的;   (三)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的;   (四)其他需要调查取证的。   第十二条 查明事实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行政复议办公室可以组织当事人沟通解释,促进争议及时化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意见:   (一)当事人要求当面听取意见的;   (二)案情复杂,需要当事人当面说明情况的;   (三)涉及行政赔偿的;   (四)其他需要当面听取意见的。   办案人员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意见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并由参加调查人员核实后签名。   第十三条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办案人员应当拟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经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撤回。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依法需要中止审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拟定《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中止审理。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办案人员应当拟定《恢复行政复议通知书》,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恢复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依法需要终止审理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终止审理。   第十八条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等,需要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讨论的,经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决定。   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对是否维持、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等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拟定《延期审理通知书》,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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