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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2013/3/3 23:48:5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第二十条 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   不需要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办公室发现被申请人的相关行政行为存在问题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被申请人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建议书》的要求,将改进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文书作出后,办案人员应当填写《送达回执》,按规定时限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案卷进行整理,按规定归档。   案卷归档材料应当包括:   (一)正卷部分   1.卷内目录;   2.行政复议决定书;   3.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4.行政复议告知书;   5.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6.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7.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8.其他证据材料;   9.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回执。   (二)副卷部分   1.卷内目录;   2.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查表;   3.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及领导批示;   4.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   5.其他有关材料。   正卷部分第5—9项、副卷部分第2—5项,按照文书、材料产生或提交行政复议办公室的时间,顺序排列。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查阅案卷,应填写《行政复议案卷借阅审批单》,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在档案室阅看。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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