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
不需要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办公室发现被申请人的相关行政行为存在问题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被申请人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建议书》的要求,将改进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文书作出后,办案人员应当填写《送达回执》,按规定时限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案卷进行整理,按规定归档。
案卷归档材料应当包括:
(一)正卷部分
1.卷内目录;
2.行政复议决定书;
3.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4.行政复议告知书;
5.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6.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7.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8.其他证据材料;
9.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回执。
(二)副卷部分
1.卷内目录;
2.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查表;
3.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及领导批示;
4.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
5.其他有关材料。
正卷部分第5—9项、副卷部分第2—5项,按照文书、材料产生或提交行政复议办公室的时间,顺序排列。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查阅案卷,应填写《行政复议案卷借阅审批单》,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在档案室阅看。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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