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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就《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2013/3/3 23:49:3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企业: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发布征求意见。请你单位于2013年3月15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部会计司。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赵金光   联系电话:010-68553275   传 真:010-68552534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箱:zhaojinguang@mof.gov.cn   附件1: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化,是指企业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上述技术手段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是指企业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计算机软件、软件系统或者其功能模块。   会计软件具有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功能:   (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提供数据输入;   (二)生成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系统,是指由会计软件及其运行所依赖的硬件设备所组成的集合体。   第三条 企业(含代理记账机构,下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软件供应商(含相关咨询服务机构,下同)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财政部管理全国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企业会计信息化发展政策;   (二)制定企业会计信息化技术标准;   (三)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四)规范会计软件功能。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区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部门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第二章 会计软件和服务   第七条 会计软件应当保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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