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非试点地区其他仓储合作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支付给非试点地区其他仓储合作单位的仓储费,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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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包机业务
包机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包机服务,并负责向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其支付给非试点航空运输企业的固定包机费用,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5)广告代理业务
试点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支付给非试点地区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6)代理报关业务
试点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送平台费、仓储费;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7)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的无船承运业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无船承运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支付给其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海运费以及其他单位的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二)备案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应在首笔业务发生后的纳税申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备案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备案登记的,不得按差额征税。
(三)扣除凭证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四)不得扣除的情形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其支付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1.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情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