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项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第一条规定:“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
(二)具体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02号)规定: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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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即:
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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