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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51号--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

2013/3/4 21:35:5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证监会认可,并遵守银行间市场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的发行、转让、兑付、登记、托管、结算、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交易场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可由具备承销业务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承销,也可由证券公司自行销售。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申请次级债务展期,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关于次级债务展期的决议;   (三)借入次级债务合同;   (四)债务资金的用途说明;   (五)证券公司最近3个月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及相关测算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称次级债务展期,包括将短期次级债务转为长期次级债务。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申请偿还次级债务,应在债务到期前至少10个工作日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借入次级债务合同;   (三)证券公司最近1个月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及相关测算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偿还短期次级债务的,还应提交债务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证券公司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还应提交关于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决议。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进行批准。其中,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申请发行次级债券事项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申请次级债务借入、展期、偿还、利率调整等事项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一)对证券公司发行长期次级债券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证券公司发行短期次级债券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对证券公司借入长期次级债务、次级债务展期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证券公司借入短期次级债务、偿还次级债务和利率调整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经批准后,可分期发行。次级债券分期发行的,自批准发行之日起,证券公司应在6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债券应在24个月内完成发行。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可自长期次级债资金到账之日起按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但是,长期次级债资金于获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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