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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41号--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2013/3/3 20:03:3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现公布《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七条 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第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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