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该植保公司对非减免税项目(销售货物)与减免税项目(提供劳务)业务,没有分别确认销售收入并分开核算,因此不能享受病虫害防治及农业技术指导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涉农企业享受更多税收优惠的建议
以此为例,涉农企业要从根本上解决免税收入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问题,就应该从企业的经营环节入手,将原来隐含在货物销售中的应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的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劳务收入与货物销售收入分开,将两种业务行为分别开票,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第一,销售货物开具“商品销售发票”,销售成本为农药的采购成本及相应的其他成本;
第二,提供技术服务开具地税服务业发票,单独核算减免项目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这种税收优惠属于税额式减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项目的所得额应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第22行,并依次计入15行“(一)免税所得”和“14行减免所得额合计”,主表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计算填报。
假设该植保公司2011年实现的2800万元销售收入中,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收入为2420万元,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的免税收入为80万元,则2011年植保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25+30-80)×25%=18.75(万元),相比未分离两项业务的情况,企业要少缴企业所得税12.5万元(31.25-18.75)。
根据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即《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属审批类所得税减免项目,企业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报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能享受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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