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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核定征收能否变更为查账征收的思考

2013/3/4 22:42:5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当前,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中,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查账征收变更为核定征收,大家都能从《征管法》等相关规定中找到直接的依据,但对核定征收方式能否变更为查账征收,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许多争议。本文就几种常见情形,对核定征收方式能否变更为查账征收提出一些看法。   一、明文禁止核定征收的企业情形   案例:某地建筑安装企业甲公司,系法人企业,主要从事有关工程建筑安装业务,该公司下设两个跨省分公司(非法人二级分支机构),分别是A分公司和B分公司。2010年度,甲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收入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公司当年营业收入为5.3亿元。该建筑公司适用的核定应税所得率为8%,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53000×8%×25%=1060(万元)。2012年3月,税务局在对甲公司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财务管理的要求较高,会计账簿设置健全,财务核算规范、准确,符合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要求。甲公司2010年度账面核算的会计利润总额为1.1亿元,如果企业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考虑纳税调整因素,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000×25%=2750(万元),比核定征收多2750-1060=1690(万元)。   本案例中,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能否对该公司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查账征收来查补税款呢?本人认为应该将其2010年度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并可以按查账征收方式的税款要求甲公司补缴税款。理由如下:   1.甲公司作为汇总纳税企业本来就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什么是汇总纳税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本案例中甲公司设立了跨省的非法人分支机构A分公司和B分公司,因此其显然属于汇总纳税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的相关政策   政策1:“特定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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