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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2013/3/4 22:44:2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前几年,在查账过程中,发现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差额较大,核查后是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而这期间公司又发生了对外借款的利息。当时无明文规定这部分利息不得列支。2009年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该文不仅明确了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属于合理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且给出了不得扣除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至此,投资者未到位投资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终于有了可操作的依据。这类业务目前也常有发生,本文仅就实务操作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相关法律规定   新《公司法》采用法定资本制的分期认缴制度,即在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的同时允许股东分期缴纳注册资本。根据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二、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的几种情形   根据新公司法中相关规定,股东投资未到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投资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   对投资者未按期缴纳出资额的情况,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未按期缴纳出资不仅包括违反公司法中分期出资应在两年内缴足的强制性规定(投资公司为五年,文中如未特指,均指非投资公司),而且,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期限短于法定两年,也应包括未按章程规定期限缴足出资的情形。例如甲乙两个自然人股东于2009年1月1日投资成立D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首次出资为甲乙股东各20万元,合计首次出资额40万元。D公司章程中规定,甲乙两名股东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足后续全部出资。2010年1月1日,如果甲乙两名股东仍未能履行160万元出资义务,则D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借款发生的相应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其次,《公司法》中两年出资期限的起算点为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之内。根据新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因此如果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后两年(或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期限)仍未缴纳出资,则从次日起开始计算不得扣除利息。   再次,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的投资者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也包括增资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新公司法第17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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