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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差异分析

2013/3/4 22:43:2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一、差异分析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文)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单独的纳税主体,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公司企业而言,公司及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纳税时应分别对待,即对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又对股东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相比,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环节不同、税种名称不同、税率不同,而其计算上的差异则进一步拉大了两者之间的税负差距。同一规模的经济实体税负差异过大,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竟争,同时也违背了税收量能负担、公平税负的原则。本文现对两者在所得税征收上的差异作一些具体分析,以期为将来的政策修订、缩小两者税负差异作参考。   二、差异主要表现   1、应纳税所得额的口径范围存在差异。根据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作为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里所说的“收入总额”仅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应税所得则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税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公司企业而言,则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货币、非货币形式取得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公司企业强调的是全部收入,但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进行扣除;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则强调的是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并没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由此可见,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两者所包含的收入(所得)范围是不同的。   2、成本费用扣除标准存在差异。(1)在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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