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对国债投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作了界定,但是,在实务中如何准确处理国债投资以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成为纳税人的难点问题。
一、国债投资三种收益形式
1、企业向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包括国债转让收益和持有期间已产生未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
3、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包括国债转让收益和持有期间产生的国债利息收入。
二、国债投资三种收益形式所得税处理
(一)第1种形式下国债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1、国债利息收入确认时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到期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是否免税
企业向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第2、3种形式下国债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1、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向非发行者购买并持有到期的国债,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3、国债利息收入是否都免税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上述第2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间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