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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之港、澳、台地区

2013/3/6 23:11:4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7〕872号   8.10.2 特定方面的优惠政策   8.10.2.1 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相关税收安排   ◎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海运、空运和陆运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营业税)。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收入和利润,但仅限于在上述经营中按参股比例取得的收入和利润部分。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八条   ◎发生于一方而为另一方政府或由双方主管当局认同的机构取得的利息,应在该一方免税。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一条   ◎学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一方之前曾是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的目的,停留在该一方,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的目的收到的来源于该一方以外的款项,该一方应免予征税。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九条   ◎在内地,消除双重征税如下:内地居民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安排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内地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内地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内地税收数额。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消除双重征税如下: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给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任何地区缴纳的税收扣除和抵免的法规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各项所得,按照本安排规定在内地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和规章计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数额。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十一条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是协调划分两地税收管辖权并对两地纳税人共同适用的法律规范。在税收法规与《安排》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安排》为准。但当税收法规所规定的待遇优于《安排》时,可以按照税收法规处理。根据《安排》第十一条利息条款规定,香港居民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收入,按7%税率在内地缴纳利息所得税。   一方居民公司到另一方进行投资活动,如在另一方的公司投资股份不少于10%时,对从该公司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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