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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2013/3/6 23:24:1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务费)最高不得超过700元/1200元;客户端每套(含一年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70元/100元。   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应当优先采用场地许可方式购置办公软件和防病毒软件。   价格上限是软件的最高价格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应当在满足日常办公需要的前提下,厉行勤俭节约。   第八条 政府机关配置的办公通用软件,最低使用年限为5年(免费软件除外)。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九条 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报废:   (一)已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   (二)因技术进步、与其他软硬件不兼容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   (三)因计算机硬件报废,预装的操作系统无法继续使用的。   办公通用软件资产的报废,应当经单位内部技术部门鉴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   第十条 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购置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机关采购办公通用软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配置的办公通用软件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在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按照行政单位资产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本标准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   第十四条 对于未列入本标准范围,政府机关因工作确需配置的其他软件,应当遵循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的原则进行配置,不得配置与工作无关的各类软件。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与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配置软件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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