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五、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自行报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报备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分管厅(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各地上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综合报告情况,将作为全国会计管理系统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地区行业管理综合报告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附表5);
(2)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分布和数量变动表(附表6);
(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7);
(4)本地区在深化行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中采取的重要措施及其成效,本地区行业管理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地做好2012年度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下同)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财政部将会同部分地区财政部门,择机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七、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范对象,应按本通知精神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备前述材料;同时,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还需直接向财政部报备其他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关于认真做好具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3〕 号)。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和财政部会计司子网(kjs.mof.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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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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