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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单位专用财政票据印制和领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3/8 20:49:3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加盖收款单位印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票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   三、确保专用财政票据管理安全   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设置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台帐,由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做好财政票据的领用、使用、登记与保管工作,并按年度及时向财政部票据中心报送财政票据的领用、使用、结存情况。如发现财政票据丢失,应在全国性报纸上申明作废,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财政部票据中心备案。   四、做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准备工作   中央单位要按照《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财综〔2012〕104号)要求,全面梳理本单位的基本信息、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管理方式、适用票据等,详细了解本单位业务流程、现有业务管理软件以及对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需求,为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做好准备工作。   五、强化专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中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财政票据存根、使用管理台帐、会计账薄等相关资料。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财政票据。同时,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中央单位专用财政票据种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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