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盖收款单位印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票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
三、确保专用财政票据管理安全
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设置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台帐,由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做好财政票据的领用、使用、登记与保管工作,并按年度及时向财政部票据中心报送财政票据的领用、使用、结存情况。如发现财政票据丢失,应在全国性报纸上申明作废,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财政部票据中心备案。
四、做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准备工作
中央单位要按照《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财综〔2012〕104号)要求,全面梳理本单位的基本信息、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管理方式、适用票据等,详细了解本单位业务流程、现有业务管理软件以及对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需求,为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做好准备工作。
五、强化专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中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财政票据存根、使用管理台帐、会计账薄等相关资料。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财政票据。同时,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中央单位专用财政票据种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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