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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

2013/3/8 23:48:0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2012年第57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跨省或自治区境内跨市县经营的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分支机构管辖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作企业所得税的税种鉴定。因此,管辖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后,将跨省或自治区境内跨市县经营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从综合征管软件中删除,以减少零申报纳税人的申报户数。   四、关于企业一次性收取的增容费等如何确认收入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字〔2003〕16号),对企业一次性向服务对象收取的增容费、入网费等,如以后年度对其经营项目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另外收费的,在取得该笔一次性收费时即可确认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一次性收费作为对其经营项目以后年度的维护和管理费用,不再向用户单独收取维护和管理费用的,应按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确认为递延收益,从取得收入当年开始,可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应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为了扶持和帮助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对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查账征收管理条件的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时办理各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事项。对暂时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可依照《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管理,暂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税收优惠。   六、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宁政发〔2012〕97号)中“新办企业”条件及注册登记时间的确认问题   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宁政发〔2012〕97号)文件中“新办企业”的认定,应继续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的规定进行确认。   可享受宁政发〔2012〕97号文件的“新办企业”的认定起始时间,应从2012年8月1日算起。对宁政发〔2012〕97号文件实施前“新办企业”的确认,可依照宁政发〔2008〕93号文件办理。   七、关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所得税优惠项目,如何进行备案的问题   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减免税项目,现行税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执行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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