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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

2013/3/8 23:48:0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实行查帐征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审核,对企业所得税确实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实行核定征收的管理方式。但对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依照《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的规定,不适用核定征收的管理方式。   二、关于对国税局、地税局的交叉管户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能否抵顶的问题   对2008年以前由于税制改革和2002年的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调整,造成国税局、地税局在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等行业企业所得税交叉管理的情况,纳税企业发生需要由地税局代开发票或外出经营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而被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抵顶的问题,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应本着税不重征、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原则,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凭税务机关或外出经营地税务部门开具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申报抵顶当年的已征税款,但抵顶额度不得超过纳税人本年度向管辖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企业所得税额。   自2013年1月1日以后,由各地税务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到外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企业,应就地向经营地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待经营项目完成回本地后按上述办法申报抵顶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可抵顶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抵顶的实际税款/适用的税率,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4行4列中申报填写。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代开发票而缴纳的税款,管辖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抵顶。   三、关于对跨地区经营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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