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汇算清缴提示事项
一、纳税申报时限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案相关资料;
(六)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
(七)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八)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九)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以下事项应提交包括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在内的证据资料
(一)资格认定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动漫企业等认定事项。
(二)税前扣除及涉税处理事项
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事项。
四、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的重要事项
下列事项应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未按规定办理的,将不能享受相应税收政策:
(一)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专项申报
(三)享受税收优惠审批(备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