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
(1)商品流通环节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并为相关许可证明或文件明确表述的,采用“类别用语加括号注明商品名称”的方式核定。其中,括号内的商品名称和经营方式要严格按照许可证明或文件表述内容核定,如“药品(中成药、中药饮片)批发”、“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如果许可证明或文件的表述过于琐碎、零乱,也可以使用该许可项目名称的统称核定,并加注限定语“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如“药品批发、零售(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批发或零售的资质及表述均按其许可证核定的事项办理。如果许可证明或文件载明了有效期限,应当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
(2)商品流通环节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书、批准文件对许可经营项目的内容没有明确表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准登记。
(3)商品流通环节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根据申请人的自主申请,并参照其实际经营资质、能力与状况,核定其经营范围为某类商品的批发、零售或者批零兼营。明显的零售店面,即使申请从事批发经营,也不宜核准。如乘用车品牌经销商(小轿车4S店),如果不兼有区域总经销商的资质,无论其店面多大、资金多雄厚,也只能从事乘用车品牌零售,不能从事乘用车批发业务。相对应的是,商品专业批发市场中那些有固定摊位的商户即使营业面积不大、经营品种不多,也可依其申请核准从事某类商品批发。
(4)商品流通环节中同一经营范围既涉及许可项目类又包括无须许可的项目类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加注限定语。
(5)商品流通环节经营范围一般以行业小类表述,如果涉及内容较多,也可用中类来表述,但不得以大类来表述。经营范围表述必须明确,不得含有模糊的、外延不确定的语句。如小类5131 “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小类5133“鞋帽批发”,可以并列表述。如果涉及的小类比较多,也可以用中类来概述,如中类513“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在同一大类中,小类和中类的表述不能并列出现。
(6)对于没有纳入登记前置许可范畴的某些品种的化学品销售,以及其他要求在经营范围中表述具体经营商品名称的,也应当采用“类别用语加括号注明商品名称”的方式核定经营范围,如“化学品(合成脂肪酸)批发”。
2.批发或零售业务的监管。
根据批发与零售的性质和特点,监管部门应当对其经营方式加强监管。以药品销售为例,如果许可和登记的是药品批发经营,就只能面向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的药房进行销售,而不能直接面向病患者销售;如果许可和登记的是药品零售经营,就只能面向病患者进行销售(处方药品须凭医生处方方可零售给病患者),而不能面向其他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的药房销售。
一般来讲,监管批发活动应侧重同业竞争环节,监管执法的重点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竞争秩序,打击垄断、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监管零售活动应侧重消费终端环节,监管执法的重点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和交易秩序,打击欺行霸市、商业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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