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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处理及思考——对某个体工商户销售广州九牧王服装一案的分析

2013/3/20 16:22:5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成不正当竞争的同时,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广州九牧王服装公司在申请注册企业字号时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相应的损害结果,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作为一条兜底条款,工商机关在适用时存在诸多不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作了解释,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种行为:一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本来,适用“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最容易解决该案,但是某县工商局办案人员仔细研究发现,广州九牧王服装公司并未在其商品上突出使用九牧王商标,因此无法依据此条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   近年来,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企业登记注册制度和商标注册制度存在的差异,擅自将他人的知名字号或者商标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恶意制造混淆、误认,实施“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表面合法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在本案中,福建省高院已经对广州九牧王服装公司的侵权行为作出终审判决,虽然该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但工商机关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应该依法维护法律尊严,对该企业的侵权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鞠 峰 张萍萍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2号   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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