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不是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的惟一凭证?没有取得发票,是否就不允许税前扣除?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常有一些企业纳税人对于此类问题摸不着头脑。其实,对于可以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是有明文规定可查的
三大基本法规的有关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条(二)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发票只是税前扣除合法有效凭证之一
所谓合法有效凭证,指填制内容、方式符合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原始凭证,指在同外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事项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如发票、飞机和火车的票据、银行收付款通知单、企业购买商品、材料时取得的发货票等;自制原始凭证,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开工单、成本计算单、出库单等。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