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期初挂账留抵税额期末余额=期末留抵税额(本年累计)=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1000000-132298.90=867701.10
13、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预缴税额=46701.10-0=46701.10 (四)会计处理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材料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的建议(讨论稿)》规定: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留抵挂账税额”明细科目。 兼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施当月将应税货物及劳务的上期留抵税额,转入“期初留抵挂账税额”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期初留抵挂账税额”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或负数)科目。 月末,按规定计算的允许在当期抵扣的期初留抵挂账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期初留抵挂账税额”科目。有关于月末账务处理,笔者认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更合适,因为已经将留抵税额重新纳入期初留抵挂账税额科目核算,留抵税额是抵扣应纳税额,不是以前纳入进项税额计算,所以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更合适。 (五)申报表填报 针对“留抵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启用新栏次: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申报辅导材料》有关于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填报说明如下: 1、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重要提示: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是指税款所属2012年6月份的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税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