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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文化创意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2013/4/11 17:02:3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已正式启动了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试点,部分文化创意企业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下的“文化创意服务”纳入试点范围。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五大类,约3万家文化创意企业纳入试点,占12万家试点企业的四分之一。

  “营改增”是国家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步骤,是消除重复征税、优化产业升级的大势所趋。上海启动试点不久,北京提出的试点申请也正式获批,将于2012年7月1日进行试点。近年,北京文化产业增加值已经超过房地产、批发零售等行业,成为仅次于金融行业的第二大支柱产业。因此,北京试点肯定会力推文化创意产业。此外,其他十余个省市也纷纷提出“营改增”试点申请。对于文化创意企业而言,“营改增”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本文结合上海三个多月来的试点情况,从四个与文化创意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方面剖析“营改增”给其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一、“营改增”与差额征收的并用规则

  为了克服重复征税,上海2010年9月颁布实施的《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规定:营业税纳税人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可以在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去按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并且列示了八大类60个可以扣除项目,包括专利商标代理、广告代理、会展业务等“文化创意服务”。可以说,这一做法在“营改增”试点之前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文化创意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上海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做了有条件的延续。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比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在“营改增”下,试点的广告代理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从上游企业那里取得征税专用发票,则按照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即可;如果上游企业为非试点纳税人,则该企业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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