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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招待费可计入筹办费摊销

2013/4/12 14:37:0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主要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的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以上两种方式纳税人可以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对于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以上规定在赋予纳税人选择权的同时,要求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应保持一贯性。例如,某大型电厂2007年1月开始筹建,直至2011年1月才开始生产经营。4年筹建期间共支出4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筹建期开办费用1亿元。根据以上规定,1亿元开办费用可以在2011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从2011年2月起,分3年扣除。但若在2011年度选择一次性扣除,以后纳税年度则不得再变更为长期待摊费用,分3年扣除。
    二、关于企业筹建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企业在筹建期间一般是处于亏损状态的,若按照这一规定,势必会造成筹建时间过长的纳税人与其他纳税人不同的税收待遇,从而加大纳税人的负担。例如上例中的某大型电厂若从2013年开始盈利,2007年、2008年的亏损由于已经超过5年,若无法弥补,则其纳税负担是不言而喻的。这样处理也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充分考虑了筹建期的特殊情况,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上例中的某大型电厂应当自2011年起才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1亿元开办费支出不计入2007年~2010年度的亏损。
    三、关于企业筹建期间发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能否扣除,如何计算扣除的问题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为联系业务、招待客人而发生的各种交际应酬支出。广告及业务宣传费则是企业为增加知名度、提升企业形象及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对于这两类支出的税前扣除,目前税法均采取了按销售(营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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