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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招待费可计入筹办费摊销

2013/4/12 14:37:0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的做法。但这一规定也造成了一部分企业由于销售(营业)收入较少,计算扣除限额小,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不到税前扣除的问题。特别是对于新办企业,往往处于业务拓展期,客观存在没有实现销售却需要发生大量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的情况。这时仍然采取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的做法显然不利于新办企业的发展。因此,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到以上费用本质上属于筹办费的范畴,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出台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了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综合以上规定,案例中的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财务上直接归集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的同时,在税务处理上按照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或在企业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从开始经营之日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无需考虑销售(营业)收入的因素。但若已经选择一次性扣除,以后纳税年度则不得再变更为长期待摊费用,分3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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