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目繁多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成为股权投资基金(PE)野蛮生长的温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国家税务总局重点课题——“合伙企业制所得税制研究”课题组组长魏志梅最新撰文指出,不少地方政府基于有意无意的误读,越权出台了名目繁多的针对合伙制PE的地方性减免税政策。从维护国家税法统一,促进股权投资行业自身稳妥发展的角度考虑,都有必要对地方政府所出台的各类越权减免税政策进行清理整顿。 针对合伙制PE该如何纳税问题,2008年财政部和税总曾联合发布《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简称159号文),对合伙企业的纳税主体、应纳税所得计算方法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实施好159号文,近年来税总一直在研究起草《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正是与159号文相配套的实施性办法。而据业内人士分析,该《办法》发布后,地方政府发布的名目繁多的越权减免税政策自然面临被清理的命运。 乱象 各地优惠政策“遍地开花” 从国际惯例看,国家通常只对创业投资基金这种市场失灵的领域给予适当政策扶持,对一般性股权投资基金,因其已是市场充分有效的领域,故不再给予政策扶持,而是通过适当的监管来防范风险。“但是,近年来国内不少地方政府将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招商引资的手段,竞相出台各类优惠政策。政策种类名目繁多,政策力度越来越大。其中,不少属于越权减免税政策。”魏志梅在《投资与合作》上发表的《理解国家的合伙税收政策》署名文章中指出。 魏志梅表示,按照159号文,各类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的计算,应当按照2000年《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简称91号文)执行;而按照91号文所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自然人合伙人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均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但是,地方政府普遍越权将自然人合伙人的税率降低到20%。 地方针对合伙制PE的优惠还不只如此。魏志梅指出,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先征后返”属于变相减免税,但不少地方政府将地方政府留成的40%部分(合8个百分点)再返还投资者。所以,实际税率只有12%了。 对合伙制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159号文,应当统一作为“其他所得”纳入应税所得征税,但不少地方政府也越权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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