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形成了一套既定的模式和规则,并为各方所接受。如今,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且几大法律法规之间又有交叉,较以前复杂。由于各部门在政策理解、认识方面存有差异,目前正处于老规则被打破、新规则正在磨合建立的整合期,面临着不少新问题。
(一)从审批部门角度来看,审批与登记口径还有不统一的地方 外资登记实行的是先审批再登记的审批登记制,即由审批部门先审批,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因此,外资登记不光涉及登记部门,还涉及审批部门的审批口径。 当前,审批条线与登记条线对新政策中的某些方面还有不同看法,由此造成了在审批与登记口径上不甚统一。如股东会的设立问题上,审批机关认为:应考虑外资的特殊情况,依企业的需要,可设可不设;登记机关则认为:按照《公司法》规定,外商合资企业应设股东会,外商独资企业应遵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由股东决定公司重大事宜。由于审批、登记口径不同,使企业困惑,也造成了我们工作上的被动。 (二)从工商登记自身来看,有很多需要学习的内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老一套思路、知识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很多新的业务知识需要我们学习,更新。最高权力机构变化后,不但要掌握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还要掌握股东会的议事规则。新增加的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文书,要根据投资主体的具体情况(所在国系已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未建交的国家,投资者系留学生、入境个人,离岸群岛、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的特殊情况等)区别对待。 新规定新办法,必将带来不少新问题。以公证认证为例:既然是为了更确切地了解投资者的设立状况,那么是否该设定其文书的有效时限?到底公证认证什么?如果公证认证的是一份个人声明,而由该个人声明来担保所附注册文书的真实性,此种公证认证是否有效?等等。 依据老政策登记的企业与按新办法登记的企业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并存,因此工商登记的审查不再像以前那么单一了。老企业要以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标准审查申请材料,新企业则要以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或最高权力者股东的标准审查。章程的审查,将视企业的具体规定而定,可能是投资方有权签署,也可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签署。 (三)从受众的反映来看,企业、相关部门对新政策的了解太少 许多企业、部门还习惯思维,不理解、不适应变化。之前办理银行开户、外国人居留签证、申报纳税、员工招聘等,都需要办事处注册证,而现在取消登记后,不但企业不知道该变化,相关部门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